关于防疫期间打击违法犯罪“十条铁律”的通告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     时间:2020-02-03 09:50:47    「我要投稿

  为依法惩治妨碍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江山市公安局发布关于防疫期间打击违法犯罪“十条铁律”的通告:

  一、所有从疫区返回江山的人员,不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隐瞒不报,拒不服从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予以行政处罚。

  二、集中医学观察对象,不服从管理,有私自开门外出、相互串门等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造成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编造疫情信息或明知编造的疫情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拒不服从交通管控、管制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五、酒店、宾馆、商场、KTV、棋牌室、茶楼、足浴等公共复杂场所,对明知、应知他人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隐瞒不报而放任聚集或者进入公众场所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六、防疫期间组织参与聚会、聚餐、打牌等集聚活动,不听劝阻的;公众场所组织人员聚众赌博的或者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条件的;旅馆业、房屋出租人违反身份查验、信息报送等制度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

  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物资或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江山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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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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