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江山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江山新闻网    作者:del_user_4405     时间:2012-10-11 07:57:31    「我要投稿

  一、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9-2009)、《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浙政令〔2010〕27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环发〔2010〕26号)、《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10〕30号)、《江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江政发〔2008〕117号)、《江山市域总体规划》、《江山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江山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江山市“十二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区域划分方案

  我市畜禽养殖管理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具体划分区域范围如下: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碗窑水库、峡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白水坑水库集雨区范围;(2)市级饮用水备用水源(江山港童家河段-市第二水厂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300米以及沿江两岸500米以内的水陆域范围;(3)农村集中(独立)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沿溪河两侧500米以内的水陆域范围。

  2.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包括江郎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江郎山景区、仙霞关景区、浮盖山景区、廿八都古镇、三卿口制瓷作坊)、清漾景区范围,以及和睦彩陶文化村、南坞村杨氏宗祠、广渡村大公殿、大陈村汪氏宗祠等市级以上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3.人口集中地区。包括江山城市建成区及周边500米范围,乡镇集镇建成区及周边300米范围,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1000米及周边500米范围。

  4.工业区。包括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城南区、城西区、山海协作示范园、高新技术园区、莲华山工业园)和峡口、四都工业功能区、江贺经济走廊(十里牌、毛塘、贺村、淤头、新塘边等工业区块)建成区范围。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禁养区域。(二)限养区

  1.风景名胜区景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的缓冲区外周边500米的范围。

  2.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延500米内禁养区外的范围,乡镇集镇规划控制区外延500米内禁养区外的范围,行政村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及周边300米的范围。

  3.市级以上工业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规划控制区内禁养区外的范围。

  4.江山港干流两侧500米、主要支流两侧200米以内的范围,河流、山塘水库周边100米以内的范围。

  5.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和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500米以内的范围。

  6.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三)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各乡镇在产业布局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适养区域用于建设畜禽生态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三、管理要求

  (一)明确禁养区限养区要求。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允许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的农户散养,但必须做好污染防治。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关停、转产或搬迁。在限养区,要严格控制并逐年削减畜禽养殖规模,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鼓励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转产或搬迁。在适养区,在控制畜禽饲养总量的前提下,要合理布局,建立养殖小区,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实行集中治理、就地消纳、资源化利用。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否则依法进行处罚。

  (二)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经当地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做好辖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和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负责指导督促行政村把畜禽禁养、限养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四)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和其他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新建、已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发展。

  四、附则

  (一)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该区域不准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三)适养区:是指可以适度发展规模化、生态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四)畜禽养殖:是指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五)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有能繁母猪或存栏生猪5头(含5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养殖规模,根据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换算。

  (六)畜禽散养户:是指没有达到养殖场规模(生猪存栏5头以下)、农户零星圈养的畜禽养殖。

  (七)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畜禽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毛羽等固体废物),清洗养殖场所产生的各种污水,恶臭以及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坏。

  (八)关停是指畜禽养殖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原状;转产是指畜禽养殖场停止畜禽养殖、拆除畜禽养殖相关设施后,利用现有栏舍、管理用房进行其他生产活动;搬迁是指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后迁建到适养区内继续从事畜禽养殖,但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江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江政办发〔2003〕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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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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