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问答

来源:江山新闻网    作者:xull     时间:2013-01-16 09:33:30    「我要投稿

  1烟花爆竹的范围:

  答:烟花爆竹是烟花和爆竹的统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活动有何规定?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点的关系怎样?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只能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只能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也就是说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能向零售经营者销售,批发企业不能再销售给批发企业。

  4、哪些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购买?

  答:严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点非法购买并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非法向个人销售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严禁非法销售超标、伪劣、假冒产品。

  5、个人是否可以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答:不可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又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6、哪些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7烟花爆竹储存有何规定?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有对烟花爆竹的储存作明确的规定,但烟花爆竹的储存与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有着紧密的联系,储存的条件已纳入相关环节的许可。零售点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核定的储存量,不得异地存放,居民家中只可存放少量自用的烟花爆竹。

  8、非法携带、邮寄、夹带行为有哪些?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受到受到什么处罚?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烟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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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丽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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