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犬类管理集中整治的通告

来源:江山新闻网    作者:del_user_4405     时间:2012-11-05 07:56:07    「我要投稿

  为加强我市犬类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狂犬病传播途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犬类管理集中整治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认真做好犬类防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1月20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建立狂犬病免疫小组,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在农业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未经免疫的犬类实行集中强制免疫(各免疫接种点已在2012年10月22日《今日江山》上作了公告),并办理免疫证,进行挂牌登记。各犬类饲养者要主动配合,做好狂犬病免疫工作。

  二、规范文明养犬。各犬类饲养者对经过免疫的犬只要立即实行栓养和圈养,并主动到当地村(社区)进行登记;广大群众要自觉控制犬类饲养量,尽可能少养或不养;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商场、市场、博物馆、娱乐场所、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专业的犬只养殖销售场所。挂犬牌的犬类户外活动必须由成人牵领,并及时清理狗屎。

  三、迅速组织扑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各乡镇(街道)组建犬类管理员队伍,对无主流浪犬或有可疑症状的犬只,一律予以强制扑杀。对无证、无牌和免疫后未栓养、圈养的犬只,一律视同无主流浪犬处理。对拒绝、阻挠捕杀上述犬只的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严禁销售病、死、毒犬只。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犬只或其他动物患有疑似狂犬病,都应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或农业部门报告。患狂犬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和其他动物被捕杀或自然死亡的,尸体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剥皮、食用、出售。

  五、及时报告病例,迅速组织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人或疑似病人,都有义务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诊治和处理狂犬病人、疑似病人的卫生医疗单位,要详细登记病人基本情况,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狂犬病患者应当严格隔离、监护,避免其抓伤或咬伤他人。

  六、加强狂犬病防疫咨询和监督。各乡镇(街道)要设立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狂犬病防疫知识的咨询;对狂犬病防控工作不到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在狂犬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职责造成狂犬病蔓延扩散,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江山市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江山市农业局        4023925

  江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022229

  江山市公安局         110

  特此通告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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