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范围内所有住宅类用房,全部纳入江山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管理。
二、对已纳入江山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不再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人申报的房产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三、纳税人对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地税机关确认后作为计税依据。
四、启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房产交易所涉及的税种、税率和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变化。今后,我市存量房最低计税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江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