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江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定:郑柯迅同志代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和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江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定:郑柯迅同志代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和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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