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江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国珠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江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国珠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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