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012年度江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已于2011年11月19日开始,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具有江山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持家庭户口簿(或二代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个人交费为120元。
2.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可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户为单位整户自愿参保,交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3.为统一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个制度的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2011年度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待遇享受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在2012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时,个人缴费160元,其中待遇享受延长期补交标准为40元。
4.201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逾期不予办理。
江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