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在微信朋友圈诋毁他人,违法!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市司法局     时间:2022-07-22 12:47:21    「我要投稿

  【案情】一天晚上,小娜看到朋友小静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段闺蜜聚会的视频,另一个朋友小霞在视频中提到了自己的一些私事,并流传开来,引起了周围人的评论。这不仅让小娜羞愧难当,还影响了她的生活。小娜认为,小霞在视频中的言论属于捏造事实,其诋毁行为损害了小娜的名誉权。而小静将小霞的不实言论发布到微信朋友圈,影响了小娜的社会评价,对其产生了不良影响。于是,小娜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该案经过法院调解,小静删除了手机内和微信朋友圈的视频,小静和小霞当场向小娜赔礼道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小静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小霞的不实言论引起朋友关注,客观上降低了小娜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小娜有权要求二人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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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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