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山市人民法院作为衢州市内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案件的两家管辖法院之一,首次受理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我都卖了几十年鞋子了,怎么会侵害什么商标呢?鞋子也不是我生产的,赔3万元,你们不会是诈骗分子吧……”当承办法官汪颖电话联系某鞋店店主李某,告知原告相关诉求时,李某情绪激动。
“特步”是我国的知名运动品牌,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步公司)则是特步的商标注册人。2019年8月,原告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的监督下,自被告处购得两双鞋子,发现其中一双鞋子上印有类似原告注册商标“特步”的图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年6月,特步公司一纸诉状将鞋店诉至江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的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承办法官汪颖收案后,仔细翻阅案件,发现被告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店面狭小,售卖的鞋子多为外地大型批发市场进购的低价鞋,种类多且杂,可能对其侵害他人商标权行为不知情。考虑到李某年龄较大,可能对此类纠纷诉讼心理接受能力较差,汪颖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李某,结果却被李某当成诈骗人员,直接挂断了电话。
为求妥善处理该案,汪颖主动上门,向其明法析理,告知其侵权行为的危害性。李某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付特步公司损失,并停止售卖侵害特步商标的产品。
商标是一种使用在商品上的标识,主要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某鞋店虽不是生产者,但其售卖行为已经构成对特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具有过错,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轻则赔偿商标权人损失,重则面临牢狱之灾。广大经营者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进货,确保供货商的经销资格,切莫贪图小利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