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市司法局     时间:2022-07-15 11:16:40    「我要投稿

  【案情】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少过桥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被告签署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时间两个月。原告予以签字确认,被告予以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被告收到原告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200000元。原告在扣除两个月的利息6000元后,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94000元。两个月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00000元,被告不认同。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条以及被告出具的收条均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0元,但双方的借款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194000元为准。结合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查询单及原告自认将利息6000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事实,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4000元,并以此金额计算利息。宣判后,双方并未提出上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即通俗所说的“砍头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利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使得借款人一开始就不能获得借款的全部金额。这种做法将导致借款人实际获取的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影响了借款人资金的正常使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

  民间借贷出借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货币一定时间的使用费,出借人因为出借货币从借款人手中获得报酬,不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将影响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认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张按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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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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