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山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鄞州某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业公司)、赵某乾存在买卖业务往来,被执行人门业公司长期向原告进购木制品等材料。2020年7月,经双方对账,门业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5万余元。后经材料公司多次催讨,对方陆续支付货款27000元,仍有13万余元未履行到位。遂诉至江山法院,并以门业公司为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由,要求其法定代表人赵某乾承担连带责任。
立案后,经江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庭审阶段达成和解,材料公司同意门业公司以分期还款方式支付货款。后因门业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材料公司依法向江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门业公司、赵某乾支付其货款61250元及自2022年3月1起的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所有的执行费用。
执行立案后,江山法院立即着手对被执行人门业公司、赵某乾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赵某乾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计划,被执行人亦称无力一次性支付所有欠款。案子办理陷入两难,一是被执行人赵某乾坚持要按照调解时的还款方案还款,但申请人不同意;二是案件标的不大,若启动拍卖程序,会拖延案件进度,对于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也无法及时兑现。
承办人决定双管齐下,一方面依据财产处置规定,着手启动对被执行人赵某乾名下不动产的处置程序,张贴出屋公告。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赵某乾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等强制措施,并运用“共享法庭”、失信曝光台、抖音等多平台对其进行失信曝光,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