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署名与真名不符,欠条仍有效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市司法局     时间:2022-06-24 08:55:26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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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被告王某乙多次从原告张某处购买黄沙,并向张某出具了欠黄沙货款18000元、13000元、29060元的欠条各一张,被告王某乙在欠条上均署名“王乙”。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都没有给付以上所欠黄沙货款共60060元。为此,原告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共计60060元。

  被告辩称,“我叫王某乙,不叫王乙。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并不是我本人书写的,欠条的内容、签名均不是我写的。我没有购买过原告的黄沙,原告的起诉不属实,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欠条3张,用于证明被告共欠60060元。原告称这三张欠条均为王某乙本人书写,虽然签名风格不一样,但欠条内容、欠款金额、手机号码、欠款日期均出自被告一人,并且王某乙的父亲有时候也喊王某乙为王乙。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王某乙曾申请对涉案三张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因其未缴纳鉴定费用,鉴定中心作退案处理,后被告不再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未提供三张欠条不是其出具的证据。因此,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主要事实,其真实、有效性法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某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拖欠原告黄沙货款600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黄沙货款6006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王某乙支付黄沙货款60060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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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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