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领了婚礼没办,离婚时需要退彩礼吗?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市司法局     时间:2024-04-23 10:42:04    「我要投稿

  【案情】小朱(男)与小李(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并定于同年10月举行婚礼。后两人争吵不断,故未如期举行婚礼,二人领证后未长时间共同生活,亦未生育子女。小朱在恋爱期间多次向小李转账,并一次性给付小李彩礼20万元。现小朱起诉离婚,同时主张给小李的多次转账及20万元均为彩礼,要求小李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小朱主张的转账时间分散并不符合彩礼的性质特征,因此不宜将其认定为彩礼范围。法官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认定小朱已给付小李彩礼20万元。考虑到双方虽然登记结婚已近两年,但并未长期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且双方尚未举行结婚仪式就产生激烈矛盾等情形,法官最终酌情判决小李返还小朱彩礼15万元。

  【评析】法官提醒婚恋中的男女:婚姻不是一场明码标价的交易,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在给付和收受彩礼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让传统礼俗在法理与人情中文明延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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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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