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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森林法》解读(二)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     时间:2020-06-09 08:43:00    「我要投稿

  6.森林防灭火体制机制发生了重大改革。修订后的森林法充分体现机构改革精神,在继续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负责的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同时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7.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第三十五条)。在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的基础上,新修订的森林法明确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在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的除治责任,强调了林业经营者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职责。

  8.形成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新修订的森林法形成了包括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其中,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是新增的法律制度。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次修订上升为法律,并作了完善。

  9.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第四十二条)。新修订的森林法新增一条。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为进一步推动国土绿化提供法制保障。

  10.发动全社会参与造林绿化(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新修订的森林法增加了“城市规划区内”“工业园区”有关主管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的职责,将单位和个人承包造林的范围由“宜林荒山荒地”扩大至“宜林荒山荒地荒滩”。为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林护林意识,将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写入森林法,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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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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