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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涉税优惠政策梳理(之一)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     时间:2020-06-02 08:39:57    「我要投稿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咨询电话:0570-4035824

  0570-403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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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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