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二、酒店、宾馆、商场、KTV、棋牌室、茶楼、足浴等公共复杂场所,对明知、应知他人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隐瞒不报而放任聚集或者进入公众场所的;
三、公众场所组织人员聚众赌博的或者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条件的;旅馆业、房屋出租人违反身份查验、信息报送等制度的;
四、在居家隔离观察、指定地点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期擅自外出的,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威胁等方法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五、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的,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物资的;
七、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九、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拒不服从交通管控、管制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
江山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