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中心」/「帮助」
江山新闻网>新闻中心>通知公告>权威发布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来源:江山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20-01-19 09:49:29    「我要投稿

  (2016年10月11日衢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现场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

  (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不得私自安装排放泥浆的管道等设施;

  (五)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二条 从事车辆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场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运输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具有国家、省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标准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进行车辆维护、洗车。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未具有国家、省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标准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核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的经营许可条件不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违反前款规定,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申请在前款规定的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登记。

  违反前款规定,餐饮服务建设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餐饮服务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

  违反前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统一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

  违反前款规定,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阻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伤害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完)

  江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宣


温馨提示:凡注明“来源:江山传媒集团”均系江山传媒集团原创作品,转载时敬请注明“来源江山传媒集团及作者姓名”。
标签:
「编辑:徐存仁 」
www.js-news.cn 第一时间发出权威声音
一度时评
影像江山
江山新闻网版权所有 © 2010-2013 |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在线投稿 | 网站地图 | 新闻道德举报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