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23号)及《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的通知》(江残联[2013]1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残疾职工就业安置情况申报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确认条件
1.各单位安置的残疾职工必须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市户籍;
2.已安置的残疾职工必须在职在岗;
3.残疾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应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报送市残联备案;
5、有关证件及用工档案必须齐全。
二、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申报认定时间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未办理申报的用人单位,请在2015年的11月10日—12月10日期间,向市残联申报年度残疾职工就业安置情况,逾期不申报、未递交相关资料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应该提供的材料
1.江山市残疾人就业年检登记证;
2.江山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3.本单位残疾职工花名册(附残疾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人用工合同,2015年3、6、10月份工资单复印件;
5.残疾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应定期向市残联申报。市残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抄送市地税局备案,并抄告申报单位,作为免征、减征残保金的依据。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4071762、手机550565
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