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在清湖镇东儒村建有塑料粒子生产线一条,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也未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验收,便进行废塑料粒子加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也对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造成了一定损害。
在此,我厂向全市人民表示诚挚的歉意。今后,我厂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做到“三废”达标排放,保护好江山的生态环境!
道歉单位:毛兆禄塑料粒子厂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