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乌木山—虎山大桥—江山港以西,山海协作园区经一路—纬四路以北,西山—西山路—火车站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围合区域为禁燃区。
二、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
(二)重油、渣油、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废纸、废塑料、废橡胶、旧织物用品等各种可燃废物和树木、秸杆、锯末、稻壳、竹屑、竹片等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三、禁燃区内今后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四、禁燃区范围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自2017年1月1日起,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六、市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七、本通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