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创新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的办理,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促成招商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出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是: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第三条前置审批事项的统一办理以开发建设区块为单位报批,单个项目进驻不再办理该前置审批手续。
第四条开发区(园区)各相关职能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开发建设区块的前置审批事项的统一报批工作。
第五条开发区(园区)各相关职能单位应整合利用和统一编制开发建设区块的控制性详规,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报告。
第六条审批所需技术文件应由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开发建设区块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统一办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块规划选址已经确定;
(二)区块控制性详规已编制,并通过相应会审;
(三)区块整体功能定位明确和具体投资项目类别基本确定。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统一编制开发建设区块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门审批。区块内投资项目可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第九条矿产压覆审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开发建设区块统一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料评估报告,报国土部门审批。区块内投资项目可不办理矿产压覆审批。
第十条文物保护审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开发建设区块进行调查和勘探,编制文物保护方案,报市文化部门审批。区块内投资项目可不办理文物保护审批。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危害防护审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开发建设区块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以及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统一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报国土部门审批。区块内投资项目可不办理地质灾害危害防护审批。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报政法委审批。
第十三条办理开发建设区块前置事项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类前置事项审批申请书,附各开发建设区块整体功能定位、规划入驻的投资项目类别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各类前置审批事项的评价报告书(报告书由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三)各类参与出具评估报告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
(四)开发建设区块控制性详规;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前置审批事项统一办理批复的原件由开发区(园区)统一保管,开发区(园区)根据不同投资项目需要给予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开发区(园区)相关职能单位要加强对免除前置审批事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督促项目业主按照开发建设区块统一审批的意见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