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江国税通〔2015〕2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山市国家税务局 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9日
税务事项通知书
江国税通〔2015〕2号
各定期定额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国税征〔2007〕7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等文件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5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额的差额补缴税款。以年度定额纳税的,2014年度纳税申报期为2015年2月16日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向国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
敬请广大纳税人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山市国家税务局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