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江山市供电公司关于开展三线搭挂整治工作的通告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安委办字[2003]5号)和《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协商解决、相互支持、依法规范、确保安全”的原则,妥善协商解决广播电视、通信等弱电线路搭挂电力线路的问题,江山市供电公司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线搭挂整治工作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到2014年12月底三线搭挂方对搭挂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进行自查并将影响供电线路运行检修安全的搭挂线路自动拆除。
二、对确无路由或难以拆除的,请于2014年12月15日前向本公司运维检修部提交搭挂清单。
三、本公司运维检修部依据相关规程规定对搭挂方提供的搭挂清单所列搭挂线路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技术要求的经双方补签订安全协议予以保留;对不符合的搭挂方应限期整改完毕,经整改达到技术要求者经双方补签订协议后保留,否则予以拆除。
四、对于我公司已拆除架空线路只保留杆塔的路由,搭挂方想继续使用的,请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与我公司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我公司无偿移交。
五、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公司将对未经允许搭挂于我公司电力线路上的线路进行强制拆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搭挂的线路产权人负责。
六、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其它产权单位线路搭挂;但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线路产权人必须经过供电公司同意并签订搭挂安全协议书,在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搭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570-4112121
国网浙江江山市供电公司
201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