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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江山新闻网    作者:yumm     时间:2014-09-03 09:08:13    「我要投稿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涉及本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由江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统一受理。市环保局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经审查不属市环保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四条举报奖励经费在市财政预算设立的举报奖励专项周转资金中列支,由市环保局提出资金拔付申请,市财政按实拨付后,市环保局负责兑现奖励。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奖励: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特别是异地非法偷排、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危险废物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非法将含重金属、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可溶性剧毒废渣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未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化工、电镀、农药和涉重金属、危废等重污染工业项目的;

  (六)工业企业被责令关停、停产治理,擅自恢复生产的;

  (七)工业企业偷排、漏排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八)非法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工业固体废物的;

  (九)规模生猪养殖场封堵排污口后、偷排生猪养殖污水沼液,或规模生猪养殖场未按时封堵排污口、生猪养殖污水沼液直接排入外环境的;

  (十)工程施工、采制(洗)砂未按要求采取措施造成严重“一江(溪)黄”现象的。

  第六条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一)拨打环保投诉热线电话:12369;

  (二)采取信函或来人举报。江山市北关路24号,市环境监察大队,邮政编码:324100。

  第七条环境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应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因交通、特殊天气或正在处理其他举报案件等原因,导致环境执法人员不能及时赶往排污现场的,环境执法人员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八条举报奖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况等。

  (三)举报人应当指认排污现场,必要时应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四)举报事项须经环保部门查实;

  (五)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第九条以下情况不予奖励: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人不提供联系方式的。

  第十条举报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举报第五条第(一)——(五)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举报第五条第(六)——(七)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举报第五条第(八)——(十)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上述奖励金额如超过罚款金额的,按罚款金额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案件经调查核实后,市环保局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原则上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环保局领取奖金。逾期60日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及查处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江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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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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