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中心」/「帮助」
江山新闻网>新闻中心>通知公告>权威发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意见

来源:江山新闻网    作者:xull     时间:2014-02-11 15:28:27    「我要投稿

  江山市物价局、江山市财政局、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江山市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为适应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及《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制定《江山市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从2014年2月12日起到2014年2月25日止。

  联系科室: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财科,地址:城中路8号。

  联系电话:0570-4020498,手机:13355705000,政府网:628039。


 

  《江山市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意见》

  一、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一)征收对象

  以各类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

  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江山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建设用地与贺村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

  (1)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按地段分为二类:Ⅰ类地段范围为南起江郎山大道,北至迎宾大道,东至46省道,西至西山山脊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除Ⅰ类地段外其余均为Ⅱ类地段(具体地段示意图见附图1)。

  (2)贺村镇。贺村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江东片区东至莲华山工业园广贺路,南至S315省道连接线,西至江山港,北至大贤坂村江山港处;江西片区东至江山港,南至S315省道连接线互通立交,西至浙赣铁路线,北至清湖毛塘路口;贺村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为Ⅱ类地段(具体地段示意图见附图2)。

  2.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范围:全市集镇规划建设用地。

  (1)Ⅰ类范围:贺村镇除已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范围以外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峡口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

  (2)Ⅱ类范围:全市除Ⅰ类范围以外的其他集镇规划建设用地。

  二、征收标准

  (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1.Ⅰ类地段

  (1)住宅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55元/㎡收取;

  (2)商业、旅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金融保险业和市场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75元/㎡收取;

  (3)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办公及写字楼、物流仓储、工业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等),按建筑面积65元/㎡收取。

  2. Ⅱ类地段

  (1)住宅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45元/㎡收取;

  (2)商业、旅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金融保险业和市场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60元/㎡收取;

  (3)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办公及写字楼、物流仓储、工业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等),按建筑面积50元/㎡收取。

  (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

  1.Ⅰ类范围:

  (1)住宅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40元/㎡收取;

  (2)商业、旅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金融保险业和市场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60元/㎡收取;

  (3)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办公及写字楼、物流仓储、工业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等),按建筑面积50元/㎡收取。

  2. Ⅱ类范围:

  (1)住宅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30元/㎡收取;

  (2)商业、旅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金融保险业和市场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50元/㎡收取;

  (3)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办公及写字楼、物流仓储、工业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等),按建筑面积40元/㎡收取。


 

  三、执收单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四、征收程序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确定征收标准、面积和金额,并负责征收。

  2.新建项目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及拆迁改造项目按施工图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少报多建的,经依法处理后,在房屋面积确权时补缴。

  五、免征对象和程序

  1.政府性投资或经政府批准吸收社会主体投资的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廉租房、公租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政府审批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资金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我市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用于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手续费按征收总额的3%计提,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实际征收总额核拨,纳入执收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七、监督检查

  执收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市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八、本意见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先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工业用地建房暂缓征收。原相关政策与本文不相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九、本意见由市物价、财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江山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示意图,

  2.江山市贺村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示意图。

温馨提示:凡注明“来源:江山传媒集团”均系江山传媒集团原创作品,转载时敬请注明“来源江山传媒集团及作者姓名”。
标签:
「编辑:徐丽兰 」
www.js-news.cn 第一时间发出权威声音
一度时评
影像江山
江山新闻网版权所有 © 2010-2013 |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在线投稿 | 网站地图 | 新闻道德举报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