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江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江政发〔2007〕118号)等文件精神,鉴于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逐年增大,为确保基金正常运转,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费依法足额征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行业基准费率
一类行业(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1%;
二类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1.6%;
三类行业(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2.2%。
二、浮动费率
(一)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用人单位属二类、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所有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及2013年执行的上下浮动比例确定;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三个年度浮动一次;缴费不满三个年度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缴费满三个年度后,参加本市浮动费率的统一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总支缴率大于等于75%,小于等于125%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2.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总支缴率大于125%,小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总支缴率大于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总支缴率小于75%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5.不论用人单位前三个年度费率是否上下浮动,本次浮动费率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前三个年度基金总支缴率确定。
三、用人单位前三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浮动费率不得下浮:
(一)发生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
(二)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浮动费率的具体浮动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所称的三个年度,是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初次按本规定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一个自然年度开始计算至第三个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
六、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江人劳社〔2004〕25号)和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补充通知》(江人劳社〔2005〕25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山市财政局
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