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的告知
我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的通知》(江人社【2013】77号文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二类人员,(一类是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另一类是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折算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保累计缴费年限还不满15年的人员),在自愿原则下可以选择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手续。
有意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被征地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江山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手册》或被征地养老保险折算表等相关资料前往所在村或乡镇(街道)咨询办理。相关资料由村交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统一到社保局办理(第一类人员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到社保局办理;第二类人员最迟不能超过2014年6月30日前到社保局办理)。
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