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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云就经济普查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江山新闻网    作者:xull     时间:2013-11-01 10:27:43    「我要投稿

  搞好经济普查  建设幸福江山

  ——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统计局局长王之云答记者问

  江山市第三次经济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统计局局长王之云。

  问:第三次经济普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请问这次普查的目的、时间以及普查对象是什么?

  答:这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摸清我市各类单位基本情况,全面调查二、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系统了解产业组织和产业结构现状以及各主要生产要素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正式登记工作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问:当前我市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答:根据《浙江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工作计划》,我省第三次经济普查具体包括准备阶段(2013年1-12月)、普查登记、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14年1-6月)、数据汇总和质量抽查阶段(2014年5-9月)、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及总结表彰阶段(2014年-2015年)等四个重点阶段工作。当前我市第三次经济普查还处于准备阶段,重点是规范单位基础信息的入户调查、数据审核、录入、建成单位基础信息库,为正式普查登记积极做好准备。

  问:为什么要在普查正式登记前开展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

  答:第三次经济普查将全面采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和电子地图,实现普查数据的采集、报送、处理等手段的自动化、电子化。在普查正式登记前开展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通俗地讲就是要查实全市的单位数、经济总量和布局结构三个方面的基本情况,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普查数据真实完整,为普查登记提供准确对象。

  问:规范单位基础信息的对象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进行?

  答: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一、二、三产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以及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按“在地”原则进行,建筑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方法是在所辖区域内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普查区内再划分若干普查小区,由普查员对普查区(普查小区)内除住户以外的所有社会经济活动体进行“地毯式”逐一核实,根据要求填写《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写《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其中,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加填《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

  问:能否解释一下前面提到的PDA设备?这次普查将运用哪些新的信息技术手段?

  答:PDA设备就是普查员正式上门调查时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的简称。这次普查将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采集普查数据;这次普查还将大力提高普查数据采集、传送和处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普查数据的采集、报送、处理等手段的自动化和电子化。

  问:搞好经济普查,普查对象的配合支持是关键。但由于怕麻烦、怕露富、怕普查资料被他用等心理,存在个别普查对象不配合现象。请问普查对象应尽怎样的义务,享受怎样的权利?

  答:根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这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义务。

  同时,普查对象享有商业秘密被保护的权利。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保密,普查数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各级普查机构是作出庄严承诺的,希望广大普查对象依法监督,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这次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问:如遇普查对象不配合、拒绝提供普查资料或妨碍普查工作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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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丽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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