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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来源:江山新闻网    作者:xull     时间:2013-08-23 16:49:13    「我要投稿

  中共江山市委、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着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和衢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职业农民为抓手,按照“大胆探索、试点先行、积极稳妥、规范提升”的思路,坚持转型发展、特色发展、循环发展、精品发展原则,做到与农业“两区”、一村一品、主导产业相结合,积极探索创新家庭农场新机制新模式,不断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商品化水平,实现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创新发展的原则。把农业“两区”作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平台,把“一村一品”特色村作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主要阵地,尊重群众创造,鼓励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对具备家庭农场雏形的种养大户,要引导其向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转变,对有意投身现代农业的人才要鼓励其创办家庭农场。

  二是坚持规范发展的原则。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提升”的思路,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的准入登记制度和监管制度等,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发展层次和水平。

  三是坚持绿色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粮经轮作、机艺配套、立体栽培等生态循环生产的家庭农场,实现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化,确保生产出绿色、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四是坚持高效发展的原则。根据适度规模经营、产业化、集约化、商品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发展家庭农场,充分体现地方特色优势,同步推进“一村一品”行动,努力提高家庭农场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最佳效益。

  三、发展目标

  以我市农业主导产业为基础,以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为主平台,以发展主导产业型、新兴产业型、生态循环型、休闲观光型、园区集聚型等家庭农场为模式,按照“注册登记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示范带动一批、引导发展一批”的工作要求,大力实施家庭农场“6632”行动计划,即到2015年底,全市培育发展家庭农场600家,培育60家江山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2013年全市培育发展家庭农场300家,培育20家左右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

  四、工作重点

  (一)鼓励工商登记。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有志于农业的规模大户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工商注册登记,创办家庭农场。对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注册程序、免收相关费用。

  (二)分类指导创办。各乡镇(街道)要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对农业规模经营的各类主体进行分类指导,按照规范提升一批、示范带动一批、引导发展一批“三个一批”的方法,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对经营水平较好、达到家庭农场基本条件的种养大户,鼓励其创办家庭农场;对经营规模较大、设施配套齐全,制度完善、生产标准化、商品化、生态化的家庭农场进行规范提升,对一些松散型农民合作社,积极帮助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领办人、社员规范转型成家庭农场;选择一批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家庭农场,在涉农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促进其发展壮大,示范带动一批家庭农场。

  (三)规范土地流转。鼓励和引导采用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整村整组整畈集中连片流转。坚持农户自愿原则,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行为。强化流转合同管理,做好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加强流转用途监管,严格经营主体准入,建立农业经营能力审查核准制度。依法规范流转行为和流转期限。加强流转服务,完善流转市场。培育壮大流转服务组织,建立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流转服务体系。

  (四)提升经营水平。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民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全方位提升家庭农场人员素质,不断开拓眼界,增强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发展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场经营者。鼓励引导大学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培养更多的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家庭农场经营人员。

  (五)推进标准生产。把家庭农场建设成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基地或示范园区。要制订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规定。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测土配方、生态养殖等技术,实施动植物病虫害及疫病专业化统防统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认证,做到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六)开展示范创建。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有资质、有规模、有技能、有设施、有标准、有品牌、有效益、有信誉“八个有”的标准,培育和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发挥典型带动示范引领的作用,促进全市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

  五、扶持政策

  (一)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创新农用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家庭农场的设施农用地,实行“乡镇全程代办,部门集中审批”,相关部门每星期集中审批一次。对家庭农场设施农用地涉及林地15亩以内的,作为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使用期限2年,到期首次续批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在供配电实施或满足的条件下,电力部门要保障家庭农场正常生产用电,家庭农场的种植、养殖以及粮食烘干、茶叶加工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其他加工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或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电信、商务等部门要为家庭农场提供通讯、信息系统集成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便利和服务。

  (二)财政扶持奖补政策。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家庭农场发展资金1000万元。具体支持以下环节:

  (1)项目补助。重点扶持江山市级以上(含江山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基础设施、生态循环、质量检测、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建设。每年由示范性家庭农场向市农业局申报家庭农场建设项目,经市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家庭农场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并通过市农业、财政等部门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每家农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示范奖励。每年评选20家左右江山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市财政给予每个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被评为衢州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4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6万元。示范性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

  (3)品牌培育。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农产品的,每个奖励10万元;获衢州市级著名商标、名牌农产品的,每个奖励1万元。家庭农场注册涉农商标,每个商标补助1000元。家庭农场新制定一个农产品标准,经认定并组织实施的,按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县级地方标准等三个级别分别给予标准制定单位10万元、5万元、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国家绿色食品的农产品,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被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新确认为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当年创造浙江农业吉尼斯记录的,每个奖励5000元。

  (4)宣传推广。每年安排50万元,主要用于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家庭农场参加各级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农产品展示展销会和品牌宣传等。

  (5)保险补贴。市财政要确保家庭农场政策性保险配套资金,保险部门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优先办理优先赔付。

  (6)电子商务。积极推动“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家庭农场建立直接采购基地,支持本地农产品进入超市。鼓励支持建设江山地方特色电子商务平台。

  (7)贷款贴息。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家庭农场的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贴息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用足用活金融保险政策。优化金融信贷服务,把家庭农场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金融支撑机制,简化手续,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市财政统筹安排3000万元家庭农场政银合作资金,加强与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家庭农场贷款总规模按合作资金数额放大5倍,并给予利率优惠。拓展融资渠道,探索开展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进行抵(质)押贷款,并组建农业担保公司,为家庭农场贷款提供担保。对家庭农场开展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资信较好的家庭农场给予授信额度,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农作物保险品种,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保障。

  (四)鼓励吸纳人才政策。积极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家庭农场工作,对从事家庭农场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可享受省财政补助政策(按1万元/年的标准,连补三年)和新型职业农民政策。市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服务;大中专毕业生与家庭农场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同一家庭农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计算连续工龄。

  家庭农场参照农民合作社享受农业用地用电、农机购置、税收减免、农业保险、金融信贷等各项惠农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农办、农业、林业、水利、工商、财政、国土等部门组成的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农业局),具体承担发展家庭农场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切实抓好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做好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家庭农场的登记注册、管理等服务工作;财税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税费减免等工作;国土部门要做好用地审批服务等工作;金融保险部门要做好信贷保险等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做好服务工作。

  (二)加强帮扶指导。结合“三走进”活动,组织开展与家庭农场“一对一”结对帮扶服务,送政策、送技术、送农资、送信息、解难题,每位农技人员至少联系一个家庭农场,帮助其提高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指导家庭农场创建品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为家庭农场当好“保姆”。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沼夜配送等服务,帮助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鼓励家庭农场组建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场主协会,加强相互交流与协作,优化自我服务。

  (三)加强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乡镇(街道)的综合工作目标考核。市发展家庭农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对全市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督查和统筹协调,分析通报督查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进家庭农场又好又快发展。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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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丽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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