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自主申报公告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     时间:2020-07-21 09:14:56    「我要投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以下简称“两直”)要求,根据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和《江山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此次纾困补助对象为2019年底前设立存续且正常经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小微企业补助条件 

  1.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企业。 

  2.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设立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列为补助对象:

  ①今年1至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税务部门审核); 

  ②今年1至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由商务部门审核)。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①今年1至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由税务部门审核); 

  ②今年1至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由商务部门审核)。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省“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分别由科技、经信、市场监管、商务、文旅等部门审核),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①今年1至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由税务部门审核); 

  ②今年1至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由商务部门审核)。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2019年12月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的,可列为补助对象(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二)个体工商户补助条件 

  1.个体工商户的界定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2.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设立存续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①今年1至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由税务部门审核);

  ②今年1至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由商务部门审核)。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今年1至4月有纳税申报记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由税务部门审核)。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分别由商务、文旅等部门审核)。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2019年12月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的,可列为补助对象(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二、不予补助情形

  防疫物资生产经营及医药用品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列入此次补助范围。对小微企业设定10类不补情形,对个体工商户设定8类不补情形,具体如下:

  (一)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3.按规定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由营商办、法院等部门审核); 

  5.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分别由市场监管、人力社保、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核); 

  6.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由税务部门审核);

  7.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由经信部门审核); 

  8.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由市场监管、经信、统计等部门审核);

  9.许可部门规范性审核不予通过的小微企业(其中农林牧渔业由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交通运输业由交通部门审核,餐饮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核,住宿业由公安、卫健部门审核,旅行社、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等由文旅部门审核);

  10.分支机构。

  (二)个体工商户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2.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3.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由营商办、法院等部门审核); 

  4.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分别由人力社保局、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核);

  5.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审核); 

  6.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个体工商户(由经信部门审核);

  7.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8.许可部门规范性审核不予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其中农林牧渔业由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交通运输业由交通部门审核,餐饮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核,住宿业由公安、卫健部门审核,旅行社、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等由文旅部门审核)。

  三、补助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使用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优先用于以下支出: 

  1.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2.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 

  3.支付生产经营性贷款利息; 

  4.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 

  5.其他符合纾困政策的相关支出。

  四、申报方法

  (一)线上申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浙里办APP—“政企通”—“小微企业与个体户专区”—“两直”补助,按照线上操作流程进行自主申报。线上申报时间:7月21日0时至7月23日18时。

  (二)线下申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属地乡镇(街道)和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现场申报。线下申报时间:7月21日至7月23日工作时间。线上申报方法及线下申报点详见江山发布、江山新闻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公告。

  五、注意事项

  申报过程中,务必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特别是手机号码,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符合补助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前完成自主申报,逾期将不再受理。

  自主申报完成后,相关部门进行线上审核,属地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将及时反馈。

  如有疑问,可到申报点现场咨询或者电话咨询,也可拨打以下部门电话进行对应条件的咨询:

  江山市市场监管局:4024839  江山市税务局:4035806

  江山市经信局:4021172        江山市商务局:4693085

  江山市营商办:4031829       江山市交通局:4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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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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