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森林法》解读(四)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     时间:2020-06-23 08:39:48    「我要投稿

  17.完善扶持措施。一是在“总则”中作为基本制度规定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并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在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投入上的责任,以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力为林业发展投入提供保障。此外,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并完善了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机制。二是充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修订后的森林法没有保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而是进一步健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公益林的保护支持、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指导地区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三是增加了林业投融资保障机制。此次森林法修订明确了林业投融资保障机制,规定国家对林业信贷业务、林权收储机构以及森林保险提供支持,进一步调动广大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为林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18.强化监督检查。一是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增加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相应地,也增加了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二是增加了约谈制度。明确了约谈主体、约谈对象以及适用约谈的情况,通过发挥约谈制度的行政监督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三是增加了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提起诉讼的规定。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19.违反森林保护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增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法律责任;补充了因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林地的法律责任;结合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就污染林地行为作出了衔接性规定。此外,还增加了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毁坏林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收购、加工、运输非法来源木材,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说明的是,森林公安划归公安部门统一领导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部门指导,继续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的有关工作。第八十二条明确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行使毁坏林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收购、加工、运输非法来源木材案件的行政处罚权。

  江山市林业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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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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