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森林法》解读(三)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     时间:2020-06-16 08:44:15    「我要投稿

  11.调整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第五十六条)。原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本次修订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修改并不意味着削弱非林地上林木的保护管理,如护路林、护堤护岸林、城镇林木等的采伐还应当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

  12.完善采伐许可证审批程序(第五十七至六十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一是删除了采伐目的、林况等采伐申请材料要求;二是不再“一刀切”地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而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一定的面积或者蓄积量基准。超过基准量的,申请者才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没有超过的,则不需提交;三是规定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明确了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从正反两方面严格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减小具体执行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切实提高林木采伐办证效率。

  13.增加了林木采伐的特别规定(第五十六至六十条)。一是关于采挖移植林木的管理。新修订的森林法第五十六第四款规定“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一方面明确了采挖移植树木管理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细化管理规定和标准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也为苗圃地建设等采挖移植活动留下空间。二是关于特殊情况采伐的例外规定。为解决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内林木,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问题,修订后的森林法第五十五条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特殊规定,解决了实践中保护性质的采伐措施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但为避免例外规定被盲目扩大,相关的细化规定还需在配套办法中进一步明确。

  14.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原森林法确立了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制度为主体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本次修订保留了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调拨等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内容;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

  15.增加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修订后的森林法“发展规划”一章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在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以及天然林保护等专项规划,为实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供规划引领。为确保目标责任制的实现,考核评价机制是关键。修订后的森林法将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要素,考核结果予以公开,以考评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

  江山市林业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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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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