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我市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杜绝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向非法民间融资者提供借贷、担保或保护,甚至高利放贷,保护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规范廉洁从政行为,严肃党纪政纪,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禁止参与非法民间融资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参与非法集资;
(二)从事、参与民间高息借贷活动;
(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非法民间融资中谋取利益;
(四)为民间高息借贷者提供担保;
(五)为从事、参与非法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保护;
(六)从事高利转贷行为。
二、加强内部监管。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民间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机制制度,强化制约规范。要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排查摸底、自查自纠活动,掌握情况,切实整改。
三、强化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单位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法民间融资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
四、严肃查处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意见规定的相关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对违反有关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市管领导干部要把参与民间融资的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
举报电话:4022738
中共江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江山市委组织部
江山市监察局
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江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