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民间融资的意见

来源:江山新闻网    作者:del_user_4409     时间:2011-07-19 11:50:25    「我要投稿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杜绝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向非法民间融资者提供借贷、担保或保护,甚至高利放贷,保护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规范廉洁从政行为,严肃党纪政纪,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禁止参与非法民间融资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参与非法集资;

  (二)从事、参与民间高息借贷活动;

  (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非法民间融资中谋取利益;

  (四)为民间高息借贷者提供担保;

  (五)为从事、参与非法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保护;

  (六)从事高利转贷行为。

  二、加强内部监管。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民间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机制制度,强化制约规范。要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排查摸底、自查自纠活动,掌握情况,切实整改。

  三、强化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单位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法民间融资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

  四、严肃查处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意见规定的相关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对违反有关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市管领导干部要把参与民间融资的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

  举报电话:4022738

  中共江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江山市委组织部      

  江山市监察局          

  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江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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