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公告

来源:今日江山    作者:del_user_4407     时间:2011-04-11 09:53:00    「我要投稿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和内容。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对象是:我国境内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普查内容包括: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二、普查的时间和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前期准备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三、凡在我国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水利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水利普查对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各有关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和配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并欢迎对水利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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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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