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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60多年前的房产所有证

来源:江山新闻网    作者:zhoug     时间:2015-09-08 07:54:39    「我要投稿

  图为毛建忠收藏的50年代土地房产所有证。

  9月4日,石门镇界牌村村民毛建忠向记者展示了一张50年代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面除了标明房屋的位置、所有人、土地面积外,连邻居的姓名都写得清清楚楚。记者从市档案局获悉,该证并不多见,有一定的收藏和观赏价值。

  得知要采访,毛建忠小心翼翼地打开泛黄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由于距今已有60余年,已有些破损,但字迹依旧清晰。土地房产所有证左边是正本,右边连着存根,左下角是落款日期。此证为“地字第124174号”,主人是界牌村村民毛春荣,即毛建忠爷爷。“家里一直有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只是不知道具体放哪儿。不久前搬家时无意中找到了,觉得也许有收藏价值,就保存了起来。”毛建忠说。

  这份土地证正本上写有“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本人(本户全家)所有土地、地基,均作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字样,并盖有县长赵子修的印章及红色方形的“江山县人民政府印”。

  “细看此证,发现50年代的物权改革,将土地和房产同时作为一个证颁发的。同时,也可以看出当时的物权归属不同于现在的夫妻共同所有,而是全家人共同所有。”毛建忠说,证上分土地、房产记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对农民土地所有权记录得十分细致,这是过去地契所没有的。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根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和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上世纪50年代江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正是这一时期农村土地使用权权属凭证的表现。

  “过去,房产土地证确实是‘合一’的,到上世纪60年代末才分开,但只办房屋所有权证,不办土地证。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办两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市档案局档案保管科科长姜志书介绍,土地证一式两份,左一份正本给土地主人,右一份存根本由县人民政府存档,以备查考。他表示,50年代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新中国第一代“房产证”,距今时间较久,绝大部分都已丢失,保存至今的并不多,有一定收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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