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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今年交通肇事逃逸案增多

来源:江山新闻网    作者:yumm     时间:2014-11-11 08:31:52    「我要投稿

  11月9日,迫于强大的法律压力,交通肇事嫌疑人郑某来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自首——据交警部门统计,这已是我市今年破获的第11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数量较往年增加不少。

  是什么原因导致交通肇事逃逸如此频繁?是肇事司机的素质太低,还是监管没有到位?是司机道德观念败坏,还是处罚不够严厉?

  面对一起又一起的肇事逃逸案件,面对一个个血淋淋的现场,面对伤者与死者家属的痛苦,我们必须反思,拿什么整治肇事逃逸?

  醉驾肇事找人顶包

  今年2月25日19时31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匿名电话报案,称贺村镇喇叭山路口小轿车撞到电动自行车,骑车者当场死亡,轿车逃往江山方向。接到110指令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启动交通肇事逃逸查处预案,通知各路面中队设卡。随后,副大队长毛立森带领三名民警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提取到遗留在现场的肇事车辆相关碎片。

  20时16分许,一名男子来到贺村交警中队,自称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肇事后因紧张而驾车逃离现场,“后来仔细想想,还是回来自首吧。”这名男子说话很平静,民警随后对其进行进一步详细询问时,发觉他对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无法陈述清楚,总是含糊其辞。经思想教育,这名男子最终承认车辆不是他驾驶的,而是刘某某打电话让他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经沟通,刘某某于当晚22时30分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刘某某投案自首后,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并抽血检验。经衢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3月19日,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由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00万元。8月6日,市人民法院综合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其悔罪表现和被害人家属的请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摩托车凌晨撞人后逃逸

  8月16日5时53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溪滩中队接到群众的电话报警称:“四都镇傅筑街行人被撞受伤,肇事车辆逃逸。”接到指令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勘查。

  现场没有肇事车辆,仅留有二轮摩托车四方大灯灯罩一块以及少量的大灯碎片,初步判定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民警立即向中队领导、大队值班领导汇报,并立即启动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工作预案。因案情复杂、案件重大,大溪滩中队将该案件移交给事故科处理。经过多日的走访调查,民警初步判定肇事车辆为一辆较旧的铃木款二轮摩托车。根据周围群众提供的后座有两只筐的线索,民警对四都镇市场内卖菜,特别是卖猪肉的以二轮摩托车为运输工具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排查。

  8月22日,在排查的过程中,民警发现屠户郑某所有的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的前大灯、前仪表盘、前刹车泵等处有明显的更换痕迹,当场对郑某进行了简单询问。随后,在郑某的指引下,到四都菜场隔壁的摩托车修理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当场扣押了更换下来的摩托车灯座一只。之后,郑某被口头传唤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调查,他对于8月16日凌晨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到人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调查,郑某驾驶的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购于2000年,未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注册登记手续,也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8月16日凌晨,他从四都镇上峰村的家里驶往大平山村的屠宰场,行至双江线傅筑园路段时,撞到了一名正在行走的老人。明知被撞的老人已受伤,郑某不但没有打电话报警,也没有打电话通知120或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而是趁着天黑快速离开了事故现场,情节十分恶劣。

  肇事逃逸有环境特征

  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邱文明介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规律”。一般来说,此类案件有明显的时段、地段、车型特征,与肇事者的心理素质也有很大关系。

  从时段来看,此类案件大都发生在晚上9时至次日凌晨4时之间,因为夜晚车辆少,天气昏暗见证者少,而且夜晚道路监控效果不佳。

  从地段来看,主要发生在国省道、城市主干道及偏僻路段,这些道路宽阔平直、四通八达,夜晚没有路灯,发生交通事故没人注意,开车很容易逃离人们的视线。

  从车型看,逃逸的主要是小型轿车、农用车和电动车。轿车行驶速度快,发生事故可以很快逃离,而且隐蔽性好,不易被发觉;农用车驾驶者往往守法观念淡薄;电动车驾驶人则自恃轻巧便捷、无车辆登记信息,认为不会被查到。

  从肇事者有无违法驾驶情况看,无证驾车和酒后驾车者占肇事逃逸者的30%,这两类行为撞人后,保险公司有权不作赔偿,得由驾驶者个人承担,尤其酒后驾车涉及终身禁驾问题,所以驾车人酒后冒失撞人后,又借着酒劲冲动逃离。

  此外,肇事逃逸者年龄集中在20岁到45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人思维成熟,明白肇事后会得到怎样的惩罚。年轻人心理素质差,担心被抓到,有的担心遭到死者家属的围攻暴打,有的担心赔偿,有的惧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足以使一个人做出不理智的选择。

  “部分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观上出于逃避法律制裁之目的,抱着侥幸心理,置受害者生命安危于不顾,驾车逃离现场,尔后偷偷整修车辆,毁灭证据,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加重伤情甚至死亡,也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给社会管理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这是一种情节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邱文明表示,交警部门对包括肇事逃逸在内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一直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奉劝广大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停车报警、抢救伤员才是第一要务,若是抱着侥幸心理幻想溜之大吉,必将承受更为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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