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山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江山市银通担保有限公司、江山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山市鑫鼎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经营人陈某某等7名被告人被控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出资5万元从他人处接盘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江山市银通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此后,在既未经国家批准,又无明确的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的情况下,陈某某以投资经营所需为由,许以高息回报,面向社会非法集资。
经司法鉴定:2006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陈某某非法集资总额为7.72亿余元,涉及受害人1900余人,未偿还的债务余额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为2.12亿余元。
本案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某、郑某某(系陈某父母)等6名被告人协助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