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市“伟亨”集资诈骗案进行公开审判,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郑益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郑益忠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郑益伟,案发前在市区县河西路等地经营“伟亨商贸”、“伟亨建材”、“伟亨旅游”、“伟亨广告”四家公司。2010年至2011年期间,以经营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惑,向社会600余户非法集资930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7325万余元。2012年2月13日,被市公安局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