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7月30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某宾馆工作人员张某在工作期间,明知旅客李某来自河南省某地,具有一定风险,却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李某未出示健康码和扫描场所码的情况下,便给对方办理了入住手续。民警在对辖区旅馆业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了该问题,在将情况立即上报的同时,也对张某涉嫌违法的行为展开调查。
经查,张某在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反复宣传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不执行防疫管理规定,为四川省外旅客办理入住,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决定,待疫情缓解后执行拘留。李某也已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了集中医学隔离。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