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是一名已婚女,因无稳定收入,产生了通过假结婚来骗取钱财的念头,开始了组团骗婚的“事业”。
起初,李某以“李玉”为化名,与被害人范某相亲。经媒人“点拨”,范某主动拿出400元至1200元金额不等的红包作为见面礼。交往不久,李某安排黄某等人扮演自己的父亲、母亲、大姐,以见家长、订婚为由,分别从范某处骗取现金8000元、10000元。之后,李某还以“怀孕”为由,向范某索要1.5万元。
每次拿到钱后,李某等人就按比例分钱。事后,为了摆脱范某,李某故意和范某发生争吵,以各种理由拒绝与范某继续交往,或提出购房、买车等要求,让范某知难而退,自愿分手。
在一年半时间里,李某先后化名“李玉”“李小燕”“李婷”,安排黄某等15人冒充媒人或亲属,与范某等9名被害人“婚恋”。该团伙以见家长、订婚为由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最终,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以李某为首的诈骗团伙成员相继落网。
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案,以诈骗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等16人拘役或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100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婚姻诈骗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受害者成家心切的心理,以结婚为由骗取大量钱财,得手后伺机脱身。法官提醒,谈婚论嫁一定要建立在双方知根知底的基础上,要慎重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切莫轻信“媒妁之言”,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对婚恋交友中的见面、索要钱财等请求更要小心谨慎,提高反诈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