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女士在某教育信息与资源共享平台上结识了赵某。赵某谎称自己手头有某重点小学的赞助指标,可以帮助张女士的孩子入学,要求先交30万元咨询费,办成后再收取40万元。
张女士及丈夫为孩子求学心切,便相信了赵某。随后,夫妻俩与赵某签订了《教育信息咨询协议》,赵某承诺让张女士的孩子进入重点小学,如果没有成功入学,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张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赵某30万元。
此后,张女士时不时通过微信向赵某询问事情办理进展,赵某表示正在办理。直到3个月后新学年临近,赵某称指标太紧张,无法为张女士的孩子办理入学,不过承诺一定还钱。但此后赵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仅还款1万元便再无消息,后张女士报案。案发后,赵某共计退还张女士11万元。
经查,赵某仅向他人咨询过此事,并没有能力办理入学事宜,其将钱款全部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以及日常生活消费等。最终,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人民币十八万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是一起涉招生指标和入学名额的刑事诈骗案件。张女士与赵某结识是通过某教育信息与资源共享平台,该平台并不要求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更不需要与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绑定,在此情况下,无从确定对方的身份和资质。因此,切莫轻信任何人没有真凭实据的花言巧语而向其支付欠款,否则一旦对方失联跑路,将承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