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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诈骗百余万 获刑十二年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市司法局     时间:2020-12-08 08:38:41    「我要投稿

  【案情】 某市市民贾某不走正道,妄图通过诈骗手段不劳而获。他先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他人网购信息,后以快递公司名义,给买家打电话,谎称快递丢失,与买家协商赔偿事宜。买家信以为真后,贾某发送二维码,让买家登录虚假平台,填写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及密码等信息。贾某利用骗取的信息,转走买家账户余额。如买家账户余额不多,贾某就谎称可在网贷平台借款,快递公司帮还。买家借款到账后,扣除包裹费用,剩余资金被转入贾某提供的二维码账户内。

  短短1个月,贾某就实施7起诈骗,非法获利110万元。受害人报警后,贾某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贾某犯盗窃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析】 本案中,贾某利用欺骗手段获得被害人的银行卡账号、网银密码等信息后,秘密从被害人的银行账户中转走资金,被害人并不知情也非自愿交出财物,属于秘密窃取行为,应以盗窃罪处罚。

  此外,贾某谎称快递公司帮被害人还借款,骗部分被害人从网络平台借款。资金到账后,被害人扣除自己包裹费,其余资金应贾某要求转入他提供的二维码账户,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属于骗取财物行为,应以诈骗罪处罚。贾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分别符合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数罪并罚。

  随着网络消费、网络借贷的盛行,各类钓鱼网站、诈骗链接随之出现并不断升级换代,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时一定要通过正规APP、正规链接进行网络消费。同时,在接受网络售后服务时,切勿随意点击非正规链接、陌生二维码,防止泄露个人身份证号、银行卡账号和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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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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