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市民陈女士所在小区开了家健身房,陈女士决定办张年卡,双方签订《会员卡办理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处理。
年卡办理没多久,因不满健身房提供的服务,陈女士提出解除协议、退还年费的要求。健身房坚持认为提供的服务符合双方约定,不同意陈女士的解约要求。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
协商未果后,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协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会员卡办理协议》约定了争议仲裁条款,遂判决驳回起诉,并告知陈女士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评析】 在本案中,案涉合同中的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并明确了唯一的仲裁机构,陈女士无法举证证明仲裁条款无效,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陈女士直接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仲裁特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的一种解纷方式。一般而言,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且仲裁结果受法律保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各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谨慎考量、充分协商,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