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马某某驾驶电动车在路面行驶时,与姚某某饲养的一只大狗相撞后摔伤致全身多处骨折、损伤并住院。姚某某不愿赔偿医疗费。马某某伤愈出院后,将姚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姚某某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犬只系被告姚某某饲养和管理,姚某某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游荡,造成原告马某某摔倒受伤,故被告姚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所示,原告马某某骑电动车系正常行驶,且被告姚某某未有证据证明马某某存在挑逗犬只、投食、进入禁区等行为,姚某某亦未采取设置警示标牌、系住犬只等防范措施。即使原告马某某存在骑行速度过快等行为,但该行为与受到惊吓导致和狗相撞受伤这一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前述的因果关系,遂本案不适用过失相抵,被告姚某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姚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判决后,被告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评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以“咬伤”“抓伤”为通常情形,但动物致人损害的方式并不局限于此,动物致人损害之所以成为一类特殊侵权类型,因为动物具有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不仅是表现为前述情形。
动物饲养者及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饲养与管理,尽到相应责任与义务,保障其他公民的健康与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