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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群内辱骂群友 拘留五日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     时间:2020-10-20 09:20:38    「我要投稿

  【案情】  蒋某和武某本是关系亲密的邻里朋友,并同在一个微信群内。双方因为一句玩笑产生误会,发生口角。但武某事后仍感觉气不过,在两人共同的微信群中,使用自己新注册的微信小号发布了一条侮辱蒋某的信息,随后便退出该微信群,并将注册微信号使用的手机卡扔掉。蒋某发现后于当日下午报警。

  知道蒋某报警后,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承认自己在微信群内侮辱蒋某的事实,之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蒋某将武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令武某在微信群内向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评析】 本案中,武某在一个500人的群内发布侮辱信息,其中不仅有蒋某的顾客、合作伙伴,更有其家人朋友。因此,这条信息的发布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蒋某品德、声誉的社会评价,客观上侵犯了蒋某的名誉权,并造成一定影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要负法律责任。广大市民要增强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的意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利用网络散布不实信息,特别是图一己私利、逞一时口快,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抹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公安机关也都将依法惩处。

  同时,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以此维护自身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为自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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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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