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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假陈述 当事人“自食苦果”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王晨琳 周凌云     时间:2020-10-20 09:17:45    「我要投稿

  在法庭上不能说假话,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基本常识。但总有人心存侥幸,在法庭上作不实陈述。原告、被告串通作伪证,既妨碍了法庭秩序,也给自己带来了麻烦。日前,市人民法院公布多起虚假陈述整治案例,通过典型案例彰显法律公平正义,提升诉讼效率,促进民事纠纷公正解决。

  捏造借款事实 企图得到重复清偿

  2012年7月18日,朱某作为借款人、毛某作为担保人,共同向陈某出具了一份借款3万元的借条。后朱某为了不让陈某起诉自己,另外单独向其出具一份落款时间同样为2012年7月18日的借条。

  2014年7月,陈某根据第一份借条,起诉毛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陈某胜诉后却未能执行到该笔欠款,两年后,陈某便根据上述朱某单独出具的第二份借条另行起诉朱某,主张该借条与第一份借条所涉款项是两笔不同借款。不曾想,陈某的如意算盘并未实现,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之后陈某又根据第一份借条起诉朱某还款。因朱某在庭审中陈述,陈某已在多年前起诉过担保人,此次起诉系捏造借款事实企图得到重复清偿。经法官再三询问后,陈某承认其重复起诉的行为,上述两份借条所涉款项是同一笔借款。

  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以捏造的借款事实起诉朱某,企图一笔借款得到两笔清偿,这种不诚信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决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诉讼中隐瞒真相 浪费司法资源

  2017年7月,原告徐某起诉被告金某军、金某裕,要求二人归还借款。案件判决后,被告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018年10月,该案在重审过程中,被告向法官陈述其已归还了原告部分借款,并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最初原告始终坚持其诉讼请求,否认收到过被告归还的款项。

  经过法官反复质问并释明虚假陈述的后果,原告徐某终于承认了事实:其为了非法获利,在多次庭审中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隐瞒了其收到证人陈某转交的被告方房产处置款24万余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企图非法获利,拖延了诉讼进程,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司法权威,决定对其处以8000元罚款。

  原告串通证人作伪证 双双被罚

  原告称:2018年2月28日,其与被告签订一份猪场租赁协议,双方约定了租赁场所、期限及租金等相关事宜;2019年3月,其向被告支付了租金2.35万元,该租金租赁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底,但2019年7月,被告将猪场的门锁进行更换,并于10月份将猪场出租给第三方养鸭子。原告表示,其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租金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但均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有被告签字捺印的租赁协议,而被告则坚决否认,表示从未签署过该份协议。为此,原告申请证人徐某、祝某、黄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协议落款签名处“甲方郑XX”的捺印为郑某本人所为。徐某和祝某始终坚持“亲眼看见手印系被告本人所摁”,而黄某则表示记不清当时的情况,不确定是否为被告本人所捺。为此被告提出了鉴定申请。经鉴定,案涉指印非属被告本人。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明知被告未与其签署猪场租赁协议,而与案外人伪造协议及被告签名和手印,证人祝某、徐某作为证人,理应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却在庭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言,决定对原告处以1万元罚款并拘留15日,对两名证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拘留3日。

  “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表示,市民应引以为戒,在诉讼活动中,不仅仅是原被告双方,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以法治作为基本思维方式,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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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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