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车上搭乘邓某)行驶至某路段时,车辆因碾压严某晾晒在道路边的酒糟导致侧翻,造成杨某、邓某受伤。
随后,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杨某驾驶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严某在道路上违法晾晒,负事故次要责任。后搭车人邓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双方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故杨某、邓某诉至法院要求严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严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邓某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6888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评析】 在我们身边,私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等现象依然偶有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每到秋收时节,仍有部分群众在道路上晒粮。晒粮等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与一般交通事故的最大区别是,保险公司并不能为此分担风险、进行兜底赔偿,而往往需要侵权人自己承担相应赔偿,这对于收入不高的农民群体,可能是一笔较大的金额。
因此,广大群众不要随意在道路上晾晒粮食等物,这既是保障他人通行安全的需要,也是避免自己承担不必要风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