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9月,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人受伤事故报告,对某公司进行事故核查,发现该公司在动火作业前未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内部审签手续,且现场动火作业时未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评析】 动火作业是指禁火区内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属于危险作业,有严格的安全作业规范,比如动火前须按程序审批,要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要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清理动火周边易燃物,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作业前30分钟内要进行动火分析,动火时现场要有专人监火,动火人员要持证上岗等等,这些规定都是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的规定动作。若企业未严格遵守和实施,不仅可能造成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将受到监管部门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