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毛某是一对聋哑夫妻,一人为听力二级残疾,一人为言语一级残疾,日常靠手语交流。6月22日晚,两人因家庭琐事闹矛盾,王某酒后动手打了毛某。
6月25日,王某得知毛某将被打之事“告知”别人后,非常生气,表示要把她脚砍断。毛某心中害怕,遂购买了一把削皮刀,藏匿于卧室衣柜。当晚王某回家后,喝了酒就开始打毛某,并转身表示要去拿刀。毛某遂拿出削皮刀追上王某。在扭打过程中,毛某用刀砍伤王某头部、手臂、腹部等处。王某夺下刀后体力不支倒地。之后,毛某向二姐求助报警。民警到场后,王某被送医救治。
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毛某为轻微伤。经调查了解,王某家里共有6口人:80多岁的父亲生病没有劳动能力,母亲患有精神疾病,两个孩子一个4岁、一个不到1岁,生活十分困难。王某平日酗酒,酒后常殴打妻子。从伤势鉴定来看,毛某身上有多处陈旧性钝性外伤,说明长期遭受家暴。
通过调查走访,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发当天,王某对毛某有持续打骂行为,并表示要去拿刀砍人,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毛某在长期处于被打骂的状态下,拿刀砍向王某的反击行为系自我防卫。但王某系使用拳头殴打,实施的是一般暴力行为;毛某用刀捅刺王某的要害部位,致王某重伤,其防卫手段及造成损害与不法侵害明显失衡,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从事后表现来看,毛某发现王某受伤严重,马上停止侵害并采取报警等措施,说明其主观上对王某无故意伤害。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如果对毛某建议实刑,家中两个幼儿将无人照看,且王某多次表示已谅解毛某。综合案发原因、家庭实际困难以及整个家庭未来生活等情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毛某故意伤害的行为作出不起诉处理。
作出不起诉处理后,承办检察官考虑到王某受伤需花费大笔医疗费且影响劳动能力,家中5人为低保对象,生活困难,属于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和检察机关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经过多方努力,市人民检察院与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各为王某家人申请到2万元、共计4万元的司法救助费。